关于开展2018年度高校毕业生赴我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
-赴淮安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为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赴我区基层单位就业,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2号)和《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6〕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申请拨款(工作已满3年):5月15日~31日(节假日除外);
申请确立补偿资格:全年工作日均可(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因系统等原因,前来办理之前最好提前电话预约);
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二、办理地点
淮安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淮城镇东长街135号,电视台北侧,原机关幼儿园院内)
三、材料要求
1.具体要求见附件2《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6〕8号);
2.上传到系统的证件全部使用原件;
3.上交的单位证件复印件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流程
(一)往年已确认补偿资格的毕业生:
截至2018年6月底之前,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月份及以后期满的则顺延至下一年度或期满年度再行申请),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
1. 登陆——
http://58.213.129.204:9080/pros/identity/indexxfbc.action,进行“学生注册”后,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表》(以下简称“拨付申请表”, 〔2016〕8号文附件6),本人签字确认。
2.携带以下材料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手续(按顺序附在拨付申请表背面,有关复印件应提供原件备验):
(1)《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原件(以前年度已获得部分补偿款的可免);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工资银行账户发放记录复印件;
(4)就业单位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连续就业36个月期间)及缴费明细原件,(以下简称“社保缴费证明”,附件3);
(5)基层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用于接受学费补偿资金的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7)就业单位变动的还需提交就业变动审批表。
以上材料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36个月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二)新申请的毕业生(请错开高峰期):
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按以下流程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1.登陆——
http://58.213.129.204:9080/pros/identity/indexxfbc.action,进行“学生注册”后,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一份,以下简称“资格申请表”,附件1),本人签字确认。
2.持以下材料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补偿资格(有关复印件须按顺序附在申请表背后,原件备验):
(1)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2)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以下简称“学费证明”,附件2)原件;
(8)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积极配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电话或上门核查,审核通过后妥善保存《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附件4),资格申请表原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保存。
五、注意事项
1.请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并按文件要求按顺序准备好相关材料,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提供三方协议无效,须提供与就业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2.往年已获得部分补偿,但按新规定已不在补偿范围的,则一律终止;
3.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今后也不再允许申报,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4.出现虚报冒领(骗取国家钱财)的已申报人员,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全部补偿款,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冒领人员的信息将进入个人征信系统;
5.往年有部分人员上传空白或模糊证明,将视为无效材料(证件扫描或拍照后,建议使用QQ等软件截图后粘贴到WORD文档中,较大的可以先压缩,再上传);
6.毕业生岗位联系电话须为单位固定电话;
7.证件原件需带来审核(材料审核须本人到场,不得代理);
8.未尽事宜将在淮安区学费补偿交流群中及时传达。
六、咨询
电话:0517-8510 1298
淮安区学费补偿交流群:228797684(申请加群时须备注单位+姓名)
附件:
1.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2号)
2.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6〕8号)
淮安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财规〔2015〕42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
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我省从2009年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以下简称“学费补偿”)政策以来,已有来自全国1100余所普通高校的2.77万名应届毕业生赴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安排学费补偿总额度4.98亿元,对促进苏北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规范学费补偿资格审核工作,简化补偿申请与资金拨付手续,进一步做好学费补偿工作,我们修订了《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基层单位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精神,我省从2009年起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为明确工作职责,避免多头重复补偿,杜绝违规受理,简化申请拨付流程,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省内外(不含境外高校)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以下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二章 补偿对象
第四条申请学费补偿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或在校期间享受免学费政策者除外),2009年以后(含2009年)毕业并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二)热爱祖国,道德品质良好;
(三)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
(四)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工作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县(市、区)的农村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五市所辖各县(市),以及徐州市铜山区、淮安市淮阴区和淮安区、连云港市赣榆区、宿迁市宿豫区。
第六条“基层单位”指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以及国有农(牧、林)场和气象、地震、地质、核电施工、煤炭、石油、航空、航天、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
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单位:乡级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驻乡级的派出机构)、省统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民办)、林业站、文化站、水利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公办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确认依据是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其与毕业生签署的劳动(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实际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艰苦行业一线企业(如邮政企业、金融企业、通信企业、供电企业、食品企业等),以及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等均不属学费补偿范围。
确认就业单位时,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为依据,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以合法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为依据。就业单位所在地的确认,统一以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所标注的地址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均不得作为确认依据。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过期、组织机构代码证标注地址不在学费补偿范围的单位就业的,均不得给予学费补偿。县级政府驻地行政区划调整的,应重新按调整后的行政区确定学费补偿资格。
第七条毕业时间的确认,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标注的修学截止日期为依据。省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和“苏北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结束服务当年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的,凭志愿者证书和考核合格证参照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就业时间在毕业次年7月1日之后的为往届生就业,均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
第八条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规定的报到时间为依据;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为依据,两者不一致的则应按单位为其缴纳首次社会保险费月份确认。
第九条学费补偿对象的连续就业时间,依据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确认。中止在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单位变动后不属苏北基层单位的,如果连续就业时间未满36个月,则自动失去学费补偿资格。
第十条已经享受过学费补偿的毕业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已经安排学费资助、学费补偿或发放政策性就业补贴的,例如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后就业、“三支一扶”和公益性岗位等,均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政策。
第三章 补偿额度与经费分担
第十一条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限额:2014年之后(含2014年)入学的,每学年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此前入学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为每学年6000元。
补偿学年数的确认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注明的修学时间为依据,修学时间超过标准学制的则按标准学制计算,超出年份所缴纳的学费不补偿。两个以上学历层次连读的毕业生,只按最终学历在读期间实缴学费确认补偿额度,其入学年份依其最终学历学籍注册时间(或课程起始时间)计算,补偿年数不超过该学历阶段标准学制年数。双专(本)科的补偿年限按标准学制3年(4年)计算,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可按双专业实缴学费累加填写。普通高等教育专科转本科毕业生,补偿年数统一按其专科和本科阶段实际就读年数计算,即专科阶段(一般为2年或3年)按专科收费标准、本科阶段(一般为2年)按本科阶段收费标准核定补偿额度。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分担,所需经费由省、县两级财政分别全额列入部门预算。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三条 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具体申请流程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毕业生提供的劳动(聘用)合同书(任命或选派文件)、社保缴费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没有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证明材料无效。
第十五条 社保缴费证明由县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复核,每名申请学费补偿者单独出具(批量证明无效),不按规定格式出具或填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无效。
第十六条 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变动申请(具体要求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另行通知)。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第十七条 每年6月底之前,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12月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具体流程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另行通知)。申请资金拨付材料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36个月就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第五章 审核流程
第十八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学费补偿资格审批申请,审核通过的应现场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7月至本年6月受理的学费补偿申请人信息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要求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要求进行审核。每年6月底前,在管理系统中提交审核记录并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每年7至8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管理系统中的申报数据,对县(市、区)提交的资格审核和拨付审核数据进行复核,于8月底前将结果反馈给各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部分或全部调阅县(市、区)学费补偿原始材料。
第二十一条 每年9月20日前,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审定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将资金拨付申报表及其附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省教育厅财务处及时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资金拨付申请,审核完毕后向省财政厅申请下达年度学费补偿专项资金。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每年10月中旬,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审核确认省财政和高校毕业生接受地财政应分担的学费补偿资金额度,并将学费补偿经费指标(含接受地财政应承担的经费指标)全额下达省教育厅。县级财政分年度承担的经费由县级财政通过当年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收到财政经费指标后,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补偿资金直接打入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中。资金拨付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通过短信平台通知毕业生查收资金。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教育局应建立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归档制度,将补偿资格受理和资金拨付申请材料按年度进行保存,完整保留申请审批表、资金拨付审核表和资金申报表原件及其所有留存附件材料并装订成册。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应对照本办法对此前已经受理的学费补偿进行复审,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律终止补偿资格,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则在其36个月就业期满后再按要求申请拨付剩余补偿资金。
第二十七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建立与基层单位的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工作情况。毕业生在基层单位工作满36个月但未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主动联系毕业生了解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补偿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高等学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各高校应将学费补偿政策纳入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体系,特别是在春季学期末要加强学费补偿政策宣传,确保每一名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充分了解学费补偿政策。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暂行)》(苏财教〔2009〕71号)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应加强学费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说明工作,特别是对按政策规定应不予补偿的申请,应耐心说明退回申请或终止补偿资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和省在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且政府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
苏教助中心〔2016〕8号
有关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2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万名大学生赴农村任教工程”的通知》(苏教师〔2011〕23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以下简称学费补偿)工作,现将《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
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 2月18日
附件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
为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基层单位工作,我省从2009年起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2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万名大学生赴农村任教工程”的通知》(苏教师〔2011〕2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文中“高等学校”指省内外(不含境外高校)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
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贷款本息。
一、申请流程
(一)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按以下流程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1、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网(http://aid.ec.js.edu.cn)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一份,以下简称“资格申请表”,附件1),本人签字确认。
2、持以下材料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补偿资格(有关复印件须按顺序附在申请表背后,原件备验):
(1)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2)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以下简称“学费证明”,附件2)原件;
(8)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积极配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电话或上门核查,审核通过后妥善保存《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附件4),资格申请表原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保存。
(二) 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变动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就业变动审批表”,附件5)。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三) 每年6月底之前,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12月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
1、凭资格申请表登记编号和居民身份证号,登陆江苏省学生资助网(http://aid.ec.js.edu.cn),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表》(以下简称“拨付申请表”,附件6),本人签字确认。
2、携带以下材料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手续(按顺序附在拨付申请表背面,有关复印件应提供原件备验):
(1)《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工资银行账户发放记录复印件;
(4)就业单位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连续就业36个月期间)原件,(以下简称“社保缴费证明”,附件3);
(5)基层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用于接受学费补偿资金的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7)就业单位变动的还需提交就业变动审批表。
以上材料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36个月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二、审核流程
(一)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学费补偿资格审批申请,审核通过的应现场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7月至本年6月受理的信息填入《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年度受理汇总表》(以下简称“受理汇总表”,附件C),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提交,并将书面报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要求进行审核。每年6月底前,在管理系统中提交审核记录,将《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年度资金拨付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拨付申请汇总表”,附件B),与受理汇总表一并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 每年7至8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管理系统中的申报数据,对县(市、区)提交的资格审核和拨付审核数据进行复核,于8月底前将结果反馈给各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部分或全部调阅县(市、区)学费补偿原始材料。
(五) 每年9月20日前,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审定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将《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年度资金拨付申报表》(以下简称“拨付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A)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省教育厅财务处及时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资金拨付申请,审核完毕后向省财政厅申请下达年度学费补偿专项资金。
附件:
1.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
2.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
3.就业单位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4.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
5.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变动申请审批表
6.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表
A.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年度资金拨付申报表
B.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年度资金拨付申请汇总表
C.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年度受理汇总表
附件1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
【登记时间: 年度】 登记编号:
毕业生信息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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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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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寸免冠照片)
|
居民身份号
|
|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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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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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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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志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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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QQ号码微信号码
|
|
就读学校信息
| 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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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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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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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
| 学制
|
| 学历明细
|
|
入学时间
| 年月
| 毕业时间
| 年月
| 应缴学费总额
| 元
|
实际缴纳学费总额
| 元
| 学费证明
联系人
|
| 学费证明
联系电话
|
|
就业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
|
| 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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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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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县/区)***(乡级/街道)***(村/社区)***(门牌号)
| 就业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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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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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
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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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字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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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类别为“大学生农村任教工程”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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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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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教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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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签字
| 本人按《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学费补偿,对以上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打印无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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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申请真实有效,符合《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同意该申请人按照政策规定享有的学费补偿额度为元。
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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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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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时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网(http://aid.ec.js.edu.cn)中填写本表;申请人审核并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完整、无误后,用A4纸正反面打印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集中保存。
2.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在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扫描上传申请审批表原件,并按要求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书面材料原件留存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补偿资金由省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省学生资助短信平台向申请人手机号码发送资金拨付信息;申请人务必正确填写手机号码,手机号码变更的应及时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修改。
4.参加“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简称“苏北计划”)的学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其毕业年份按毕业证书标注的时间填写,只有在服务期结束当年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的才享受应届生学费补偿政策(服务期内的补贴按省委组织部等部门意见执行、不实行学费补偿)。
5.家庭住址和单位地址必须填写完整,格式为“***(县/区)***(乡级/街道)***(村/社区)***(门牌号)”。
6.校名、院系和专业填写规范的全称,学历按最后学历填写;双专科(本科)的专业填写格式为“院系1&院系2”、“专业名称1&专业名称2”,学制按标准学制填写;“学历明细”是将学历进行细化分类,在以下项目中选一类:高职高专(3年)、五年一贯制(2年)、专转本(本科阶段2年)、专转本(本科阶段3年)、本科(4年)、本科(5年)、研究生(3年,含2年半)、本硕连读(硕士阶段3年)、双专科(3年)、双学士(4年)。学历明细必须与最高学历一致。专科双专业和本科双学士的按标准学制(3年、4年)填写,但学费可按双专业学费累加填写。
7.应缴和实缴学费、学费证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填写;能够完整提供学费缴纳收据原件的,可以不到毕业学校开具学费证明,其应缴学费按实缴学费金额填写,学费证明联系人填写“收据原件”。
8.就业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劳动(聘用)合同签字人和联系电话按劳动(聘用)合同中的内容填写。
9.“就业属地”填写就业单位驻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填错将影响申请补偿);“就业类别”在以下分类中选填一类:A.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B.国有农(牧、林)场;C.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
10.农村任教工程学费补偿的申请表,需经县级教育局师资(人事)部门在备注栏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11.本表双面打印。
附: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留存附件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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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用A4纸按以下顺序附在资格申请表背后:
1.劳动合同书(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2.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最终学历学费收据(学费证明)原件;
8.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9.农村任教工程学生还需留存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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